余昇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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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110年2月3日裁判)

📌事實:

甲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乙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代表祭祀公業購買A房地,借名登記為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嗣後因甲有另案訴訟,所以甲乙就A房地簽訂借名登記移轉約定書,將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移轉登記給乙。

乙於甲之另案訴訟結束後拒絕返還A房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所以甲在107年9月11日發函終止甲乙間的借名登記關係,請求乙移轉登記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甲,為此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雙方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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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很多人都有旅遊的經驗,不論是國內或是國外,也不論是自助旅行或是跟團,很少遇過沒有旅遊經驗的人。其實案件需不需要請律師,就跟您旅行出遊要自助旅行、半自助旅行或是找導遊跟團的狀況是一樣的。我經常跟詢問我的人說,訴訟律師就是個導遊,這個旅程就是法院訴訟。

為什麼這樣子說呢?我們日後可以再分細項來討論,但今天我們先從「語言能力」來說明。

如果您完全不懂英文,卻去英國自助旅遊或半自助旅遊,您會不會玩得有點心驚膽戰,擔心途中發生問題卻無法溝通?遇到扒手偷走皮夾,護照不見?看到英國歷史文物古蹟,明明看到它的說明介紹,卻不知道它的歷史意義與重要性?這些都是會影響這個旅程的結果。

以民事事件為例,在法庭開庭過程中,比如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定性、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既判力、不真正連帶債務等等的名詞出現,經常讓民眾不知所以,但如果要讓法官當庭去解釋這些名詞,恐怕以開庭的緊迫性來說,法官根本也沒有時間能夠好好地向民眾去解釋,這個過程中甚至有時會引起另一方當事人的反對意見,認為法官不公平、偏袒。於是有些法官事後被申訴,就不難想像,況且也會延誤該法官當天後續的庭期安排。

在我承辦的事件過程中,就遇過被告對於我方主張之地上權有意見,但明顯聽得出來其實他對於地上權與所有權的法律概念是混淆不清的,當初承審法官就花了足足超過半個小時的時間跟被告解釋何謂地上權,很明顯法官講的,被告還是聽不懂,否則那個案件我也不會勝訴🤣(當然如果他請律師,我也還是會勝訴,但不會勝得如此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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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報導《 獨/雲林女師當眾罵國三女「死魚」!趕出教室踢群組害罹焦慮症》,報導中指出「 J小姐求助無門向《ETtoday新聞雲》投訴,並指出,向校方表示有錄音可佐證老師確實有罵她孩子,校方卻以錄音是違法來阻止J小姐對S老師的投訴,事後,S姓女音樂老師知道有錄音證據,甚至揚言若事件暴露,將對偷錄音取證者提告妨礙秘密罪,讓家長畏懼怕傷到孩子而不敢讓事件曝光。」,記者為此特別採訪余昇峯律師。

原文網址: 獨/雲林女師當眾罵國三女「死魚」!趕出教室踢群組害罹焦慮症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109/1894732.htm#ixzz6jj3XY3H8

其實偷錄音原則上是違法的,看錄音的場地、方式或內容的不同,除了可能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外,也有可能另涉犯通訊保障與監察法或著作權法等刑事犯罪。但今天在這裡,僅先單純的討論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一、偷錄音犯法嗎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是針對「無故 」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才會構成犯罪。所以錄音者只有在非公開的活動下錄音,而且必須是無故的錄音,才會犯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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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引」,這個名詞,或許還有人記得是什麼意思,我忘記是在國中或高中的歷史課本中曾經提過,又或者國高中歷史課本中都曾經提過。以現在比較通俗的說法,它大略可以說是指「通行證」的意思,在離鄉外出遊歷的途中,難免遇到許多關隘,旅人們都必須被檢驗路引,方可放行,如無路引或是與路引不符的話,在明清時期,是會被當律治罪處罰的。

楊斯培最近的新書在討論對其人生際遇中影響深遠的28本著作,即巧妙地隱喻這些著作就好比是他人生旅途中的通行憑證,在他人生遊歷的旅程中,伴隨並指引他突破重重關隘,而將其新書取名為《人生路引》,這是一個很棒的隱喻。但可惜的是,他這本書出版得太早,未能收錄到另一本精品著作,也就是我等下要提到的這本書——《自己的力學:找到喜歡又做得好的事》。

樊登,著名的講書人,曾經說過,一個好的講書人在講書時,不能背離原作者著作的主軸,否則受眾就容易誤解原作者著作之本意,但這些都是需要經過長期思維訓練的。可是非常抱歉,因為我個人的能力不足,僅能勉強閒聊一下我閱讀後的感想,一個沒有經過嚴密思索的產物,尤其是在深夜裡喝著我喜愛的THE GLENLIVET 18時所書寫出的文字。

「洪瀞」,這個名字,在今年意外的爆紅,但對於不常注意新聞媒體的我來說,是何等的陌生,直到我受邀參加簽書會時,我才首次聽聞到這個名字。這個名字,對當時受邀參加簽書會時的我來說,他只代表著我同學的外子,容我用外子這個詞,因為這是我同學喜歡的用語。既然要去參加簽書會,當然不免俗地,就要先去請示一下谷歌大神,這才發現洪瀞是成大土木工程學系的副教授,是個學經歷非常優秀的帥氣青年才俊,但也僅此而已,一個非常膚淺的認識。甚至《自己的力學:找到喜歡又做得好的事》這本書,還是我到簽書會的現場才當場拿到的。

聽著洪瀞介紹著他寫這本書的起心動念,把力學的概念與他的人生經歷相結合,很有趣的構思,從書名就成功地吸引我的注意,讓我在會場即忍不住地翻閱起這本書。洪瀞提出其人生經歷的幾個核心的要素,充實力、發現力、準備力、抗壓力、鼓舞力、轉換力、影響力,這些要素明顯是歸納後的產物,在許多成功學的書籍中也約略可以看到這樣的歸納結論。但特別的是,洪瀞在書中解釋這七個核心要素時,都個別以力學的概念或實驗來解釋,比如逃逸速度、薛丁格的貓咪、板塊學說理論、沸點等,並結合這些物理現象在生活具體的呈現,及其人生的閱歷,成功地把這些要素重新演繹出洪瀞的風格,雖然他自謙其文筆不好,但已比許多人的文筆流暢且優雅多了,比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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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淚俱下的女子,我只能靜靜地看著她,不發一語。是我冷酷無情嗎?真的就這麼的冷漠?不,我只是因為重感冒失聲罷了。但我卻有真正的感受到寒冷的感覺,這是我在聽著她的故事時發生的感受。
「我們是一群好朋友,真的認識很久的好朋友,我們有共同的喜好,我們都熱愛寵物,於是我們決定要一起開一間寵物用品店。我們就共同投資成立了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可是公司營運不佳虧損,且有積欠銀行貸款,現在應該怎麼處理?」
我聽著她的故事和問題,內心思索著,聰明的一群好朋友,還懂得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來避險,既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只是負有限責任而已,那就好處理了。但我還是提出我的一些問題:「銀行有貸款?!那是用誰的名義去借錢的?有人擔任保證人嗎?」
只見她眼角泛著淚光,看著我說:「是用我的名義去借錢的,因為我是公務員,借錢的利率比較低」。「你!」我驚訝地說著,並問道:「其他人呢?沒有聯名借款嗎?沒有當保證人嗎?」。
尋找著隨身包內面紙的她,低著頭、手足無措地回覆著:「沒有,沒有人 。他們當初跟我說好了,我去借錢給公司,大家一起還貸款,我相信他們,因為我們是很久很久的好朋友,我做錯了嗎?!可是之後公司營運不佳,他們就都不處理了,我後來去查股東名冊,發現股東名冊裡連我的名字都沒有,他們怎麼可以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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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昇峯律師109年6月11日受邀至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演講,講題為「不認罪,行嗎?」,就律師承辦經驗與基隆看守所羈押被告及受刑人分享認罪與不認罪之利弊分析、證據判斷、認罪時機、刑度減免之規定等,獲得熱烈回響,紛紛踴躍舉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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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昇峯律師109年6月5日受邀至雲科大科法所演講,簡談律師倫理規範專題,分享時事及司改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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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漫談,寫出了人生的精闢,也寫出了人生的苦難與反思,隨著筆鋒的轉折,思索著自己的生活與未來、情感聯繫,書的價格不貴,但價值不斐,這便是我這週讀的一本書。你呢?這週看了什麼書,又得到什麼樣的啟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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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的朋友都在討論精神鑑定的問題,我也來說說我的想法(以下部分內容摘錄自我在以前一個個案中對精神鑑定的答辯狀),但以下內容跟強制治療無涉:
精神鑑定上,Malingering就是一個最大的問題,依據David Dobbs「釐清創傷後壓力失調」一文(載於科學人雜誌2009年)即表示:「PTSD(按:即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標準有缺且過時,而這個架構被過度引用,所以習慣將抑郁、焦慮,甚至正常的調適過程,都誤診為一個獨特且格外頑強的疾病……對這個診斷架構提出批評的人認為,這些症狀也可能在許多其他身心失調症上看到,也可能出現在未經歷過創傷事件的人身上……PTSD確實存在,這是無庸置疑的。但就臨床上而言,診斷標準過於寬鬆且過度延伸,這種情形已成為醫療文化的一部分。可以肯定的是,有其他身心失調症的患者被誤診為罹患PTSD,並因此接受錯誤的治療。」因此如何分辨PTSD與Malingering,實在具有高度誤診之可能性。
而醫師的判斷多係依據病人之主訴而來,是以病人詐病而未誠實告知病況時,即易影響醫師就精神疾病的判斷。根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鍾素英、湯淑慧前往參加第26屆國際創傷學會年會後所撰寫之報告則表示:「Dr. Dawm M. Hughes與Dr. Lisa M. Rocchio表示,司法心理學是一門應用科學與專業的心理學以提供法律問題相關訊息,而專家證人的角色是提供相關的資訊給一般陪審團成員。司法評估方面,一個完整、合格、符合倫理的司法心理評估是公平沒有偏見的,它運用標準的方法學,包括心理測驗、會談、醫療心理法律等紀錄的回顧等不同來源且多方面資料的整合……對司法的個案沒有保密的問題且要對許多不同的假設進行測試,包括常見的詐病議題……一司法評估包含五個部分,包括最初委託的法律諮商、外部資料的回顧、心理評估、親屬的會談以及結果的溝通……在司法評估時使用心理測驗的好處在心理測驗具有客觀性及信效度,不只考慮到訴訟人的反應型態也考慮到受測態度的訊息且可以提供詐病、欺騙、可信度的訊息。」因此在美國司法衡鑑實務上,鑑定方法並不能僅仰賴臨床判斷,而必須佐以各種方法學之衡鑑工具去判斷,以避免受病人片面陳述之影響。但無疑地,要落實這種作法,便會伴隨著發生所需費用倍增、長期觀察、社工師或心理師數量不足等問題。
而相較於美國,台灣的司法鑑定實務上,卻通常僅以一紙診斷證明書作為裁量依據,在雙方有爭執時雖得傳喚醫師到庭擔任專家證人,但通常醫師係藉由臨床問診作為判斷,甚少實施任何神經、生理學及影像學檢測、住院觀察等方式,以便於去做深度分析判斷,亦未曾使用心理測驗等等方法學之衡鑑工具去判斷,因此在資源不足,醫師所獲得回饋的訊息極度有限之情形下,是否真能正確做出適當的判斷?!老實說,我真的很懷疑。
因此台灣司法實務上,應該審慎地看待精神衡鑑的過程資訊是否充足,以避免Malingering狀況的發生,而產生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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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銘傳大學法律學院邀請專題演講—我的律師之路

讓昇峯有機會可以跟莘莘學子分享從準備考試到律師執業的點點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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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余昇峯律師受邀至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講授「別人的故事,関我屁事」專題,余律師以其承辦案件經驗舉例方式深入淺出地引導孩子們思考並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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